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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抢劫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刑二初字第3-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系被害人欧XX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系被害人欧XX之母。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振良犯抢劫罪一案,于二O一O年五月五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XX、黄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部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XX、黄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XX、黄XX撤诉。

审判长廖细元

审判员陈辉

审判员程波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赵顺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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