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刑二初字第3-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系被害人欧XX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系被害人欧XX之母。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振良犯抢劫罪一案,于二O一O年五月五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XX、黄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部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XX、黄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XX、黄XX撤诉。
审判长廖细元
审判员陈辉
审判员程波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赵顺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