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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胡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自洁、刘某,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长青,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胡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禹王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共同承接建设工程而达成协议,本案系履行协议而引起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合同履行地位于龙亭区阳光花园,属龙亭辖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胡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事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彩

审判员杨中银

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付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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