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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1月2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滥伐林木一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5月11日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5日至17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陈某信、陈某某等人将自己在永城市X乡X村王楼组南地购买的21棵杨树私自采伐,经鉴定21棵杨树林木蓄积为14.746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朱彦章、陈某、陈某信、陈某某(陈某镇X村)、陈某某(陈某镇X村)、何玉华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一份、现场勘察笔录二份、林木蓄积鉴定书一份、证明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某国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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