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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栾川县潭头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王某甲之夫。

委托代理人张元锋,栾川县蓝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栾川县潭头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蔡某贞,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栾川县潭头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09)栾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开庭审理,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张元锋、被上诉人栾川县潭头中心卫生院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委托代理人蔡某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09)栾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审判员于磊

二O一O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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