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蒋某
原告黎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林利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4月21日共同生育一男孩黎某涛。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很少在一起生活,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4月21日共同生育一男孩黎某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黎某与被告蒋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黎某涛由原告黎某抚养,原告黎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蒋某支付小孩抚养费;
三、被告蒋某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原告黎某有予以协助探望的义务;
四、被告蒋某自愿放弃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告黎某自愿补偿被告蒋某60000元,该款限原告黎某于2012年1月11日前一次付清;
五、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和负责偿还;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林利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胡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