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2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姜某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姜某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员谢寅斌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胡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