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同年8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该局逮捕,同年8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该局逮捕,同年8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单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该局逮捕,同年8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单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该局逮捕。同年7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8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该局逮捕。同年8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8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单某甲等七人犯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单某甲、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高新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绪进
审判员田荣新
代理审判员何军
二О一О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高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