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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

被告罗某。

原告黄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游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俊杰、被告罗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199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2月10日在宁乡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罗某澳。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原告几次发现被告有外遇,导致双方感情更是雪上加霜。2010年7月8日,双方由于发生争吵,被告仗着自己身强力壮,对原告多次施以拳脚,最终导致原告脾脏破裂,后经治疗时被实施手术切除了脾脏。2011年9月,原被告因吵架分居长达两个月,2011年11月至现在,原告离家外出,两人的感情也降低到了冰点。原告现在已对两人的婚姻彻底失去了信心。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小孩罗某澳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

被告罗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2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4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1999年1月11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罗某澳。原、被告婚后前期感情尚好。2010年7月8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被告罗某殴打原告导致原告经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2011年11月,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未孕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宁乡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罗某澳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自愿结婚,并共同生育了小孩,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尚不能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被告相互信任,加深沟通,珍惜夫妻感情,改正缺点,其夫妻关系有望和好。为稳定和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罗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与被告罗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游彬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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