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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2011年12月1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1年12月19日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马建波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黄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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