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1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王某均出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胡某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借款1300元,被告王某答辩称同意还款。
经查:被告王某多次向原告胡某借款,共计1300元,经原告胡某多次催促被告王某偿还借款,被告王某至今未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偿还原告胡某借款1300元;
二、被告王某补偿胡某因本案所产生的费用100元;
三、上述款项被告王某于2012年5月20日前付清;
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潇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某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