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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开庭笔录

时间:2011年9月29日上午8:30—11:20

地点:宁乡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

案由:离婚纠纷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

审判长(员):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

审判长(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在正式开庭。

审判长(员):本案由宁乡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蒋芷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何叶娟担任记录。

审判长(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5、46、47、48、49、50、51、52、64、74、129、130、131、216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如下权利和承担如下义务:

(1)、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解释回避制度);

(2)、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3)、当事人可以请求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4)、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5)、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6)、当事人有参加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7)、当事人有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8)、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法庭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9)、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

(10)、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秩序,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不得提供伪证、假证,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依法处罚;

(12)、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书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的诉讼费用。

审判长(员):以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原告方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听清楚了,不要申请回避。

被:听清楚了,不要申请回避。

审: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双方是否同意

原:同意。

被:同意。

审判长(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先行调解。下面本院对本案主持调解。

审: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先行调解

原:同意调解。

被:同意调解。

审:下面问双方几个问题。

审:原、被告相识恋爱的经过。

原:我与被告于1994年1月25日在宁乡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

审:被告,原告所述是否属某

被:属某。

审:你们婚后共同生育了小孩吗

原告:1996年5月1日共同生育男孩,取名唐某鑫。

审:被告,属某吗

被:属某。

审:你们婚后夫妻感情如何

原:夫妻感情一般,主要是婚前双方相处时间不长,了解不够,婚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审:被告,原告所述是否属某

被告:属某,都是为了一些小事,其实并没有大的矛盾。

审:你们婚后了什么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2000年在宁乡X村建有两层下地的楼房一栋及室内家具、电器。

审:被告,属某吗

被:属某。

审:你们有共同存款吗

原:没有。

审:被告,你们有共同存款吗

被:没有。

审:你们有共同债权吗

原:没有。

被:没有。

审:你们有共同债务吗

原:2007年在回龙铺信用社借款40000元用于做生意。

审:被告,原告在回龙铺信用社的借款你知情吗

被:我不晓得。

审:被告,你有共同债务吗

被:没有。

审:原、被告对本案事实部分有要补充的吗

原:没有。

被:没有。

审:原告,你愿意与被告和好夫妻关系吗

原:同意和好夫妻关系。

审:被告,你同意和好夫妻关系吗

被:有条件,自这次和好夫妻关系后,原告不得再赌博,另外,和好后,被告不再外出,原告给付被告生活费800元/月,其他屋里的人情开支,小孩读书费用及生活方面的开支原告要挑起重担。

原:好,我一定努力。

审: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打消了离婚的念头,被告也表示愿意和好夫妻关系。

审: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与被告陈某和好夫妻关系;

二、原、被告夫妻之间之前的矛盾一概既往不咎,互相尊重,互相体谅;

三、原告自和好后,不再参与赌博,努力建设好家庭,被告自协议之日起不再外出,保证勤俭持家,抚养小孩,原、被告双方自觉履行夫妻之间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四、在抚养小孩方面,由原告自愿承担小孩生活费、教育费,家中人情开支由原告负责,另外,原告在自己力所能及范围内,每月给付被告800元生活费。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与被告陈某共同负担。

审:双方是否同意协议内容

原:同意协议。

被:同意协议。

审: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交待:本案以调解和好夫妻关系的方式结案,依法不另行制作调解书。

审:请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是否有出入,如果没有出入,请在每页下面空白处签名,并可在五日内申请补正除协议内容以外的笔录内容(略)。

闭庭。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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