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河南省证券公司、河南省证券公司新乡营业部与厦门证券公司成都营业部国库券回购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7-05-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经终字第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7)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证券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证券公司新乡营业部。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X村X号楼。

代表人:李某甲,该营业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志宏,该营业部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营业部交易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证券公司成都营业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街X号。

代表人:李某乙,该营业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维,成都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河南省证券公司新乡营业部(以下简称新乡营业部)为与被上诉人厦门证券公司成都营业部(以下简称成都营业部)国库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豫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对本案的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请求对该案依法重新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5年6月7日,成都营业部与新乡营业部通过STAQ系统成交了一笔国库券交易。约定:成都营业部付给新乡营业部购国库券款1000万元,单价100元/百元面额;新乡营业部于1996年1月7日回购该笔国库券,单价1147元/百元面额,回购总金额1147万元。同日,新乡营业部向成都营业部出具了证券代保管收据,约定保管期限七个月。到期后,新乡营业部未按约向成都营业部进行回购。1996年5月26日,新乡营业部通过STAQ系统向成都营业部冲账还款216万元,尚欠本金784万元,截至1996年11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X号文件和X号文件规定的计息方法,新乡营业部欠成都营业部利息(略)元(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新乡营业部又向成都营业部冲还部分欠款,截至1997年4月30日,新乡营业部尚欠成都营业部欠款本金540万元,利息(略)元(按1386%计算)。成都营业部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证券公司、新乡营业部偿还所欠本息和罚息。

另查明:成都营业部向新乡营业部索要欠款及起诉出庭差旅费用计(略)元;新乡营业部作为河南省证券公司的全资附属营业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成都营业部与新乡营业部于1995年6月7日成交的国库券回购交易,实际为资金拆借行为,新乡营业部应按照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成都营业部清偿本息,并承担差旅费用损失;证券公司作为新乡营业部主办单位和法人公司,在新乡营业部不能支付成都营业部款项时,应承担清偿责任。成都营业部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合理,应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新乡营业部向成都营业部支付本金784万元及利息(略)元(执行时利息按日万分之五从1996年12月1日计止本判决生效日),赔偿损失(略)元。二、在新乡营业部不能支付成都营业部上述款项时,证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上述款项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略)元,由新乡营业部承担。

证券公司、新乡营业部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证券公司、新乡营业部于1997年6月1日之前一次性归还成都营业部本息人民币540万元(利息按1386%计算),并将该款打入成都营业部指定账户(厦门证券公司成都营业部,账号:(略)),成都营业部同意放弃(略)元息差的追索。

二、证券公司、新乡营业部1997年6月1日前如不能将上述欠款一次性打入成都营业部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其所欠利率,将仍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X号文件和X号文件规定的利率偿还成都营业部欠款本息,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和差旅费。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略)元,由成都营业部承担;二审诉讼费(略)元由证券公司、新乡营业部承担。其他费用各自分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帆

代理审判员张远光

代理审判员于松波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