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2011年9月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9月29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广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6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其豫x号低速自卸货车,沿滑县X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牛屯镇X村旺旺煤球场门前时,其驾驶的自卸货车高栏顶处挂到蔡村村民樊某某驾驶铲车正在推动输送机横过马路的输送机的顶部,输送机倒地后,将正在指挥铲车移动的蔡村村民缑广香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弃车逃离现场。经滑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整,被害方又撤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樊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及尸体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滑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滑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收某、撤诉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肇事后逃逸。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虽系逃逸,但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谅解,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王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某虑。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性质、情某、后果及被告人王某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冯建领
审判员王某玲
审判员和晓璞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