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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长沙教育基建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

被告长沙教育基建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贵。

原告刘某诉被告长沙教育基建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明贵欧建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长沙教育基建开发公司向原告刘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000元,此款限被告于2011年12月15日之前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1091元,减半收取545.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兰英与被告刘某武离婚;

二、共同财产原告放弃分割,概归被告所有;

三、原告周兰英自愿补偿被告刘某武4800元。此款限原告在2009年11月5日前付清;

四、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负责偿还;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兰英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建良

二00一九一年十九月二十九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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