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吴某,又名吴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8月1日受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1年8月26日以原、被告已和好夫妻关系为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谢卫华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晓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