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江苏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闫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存勇,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华联商厦。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被告徐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华联商厦、徐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释明法律后果后明确表示要求法院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秦国渠
代理审判员李某乙
代理审判员黄翔翔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孙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