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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华联商厦、徐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江苏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闫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存勇,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华联商厦。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被告徐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华联商厦、徐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释明法律后果后明确表示要求法院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秦国渠

代理审判员李某乙

代理审判员黄翔翔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孙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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