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会计,住湖南省长沙市X区X巷X号X栋X门X房。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醴陵客运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X路X号。
负责人周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钟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钟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醴陵客运分公司、被告钟某甲、被告钟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谢某于2010年6月1日以与被告钟某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醴陵客运分公司、被告钟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醴陵客运分公司、被告钟某乙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醴陵客运分公司、被告钟某乙的起诉。
审判员肖金明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