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何勇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