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又名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河南偃师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郑**、田**借款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未预交诉讼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郏文慧
审判员:王春峰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亚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