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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郑**、田**借款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又名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河南偃师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郑**、田**借款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未预交诉讼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郏文慧

审判员:王春峰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亚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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