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株洲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0年6月29日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肖金明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