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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乙与被上诉人李某丙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

上诉人李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201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乙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乙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俊辉

审判员毛海玲

代理审判员贺显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柳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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