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退休教师,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退休教师,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株洲众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县X镇X路商贸城四楼。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受理原告陈某、丁某与被告株洲众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丁某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众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丁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众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丁某撤回对被告株洲众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李某乙鹰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