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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何某诉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乙(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诉何某诉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昌文、人民陪审员向飞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某诉称,2005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用于金洞茶盘口电站建设,被告出具了借条给原告,约定月息为1分,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及利息。被告李某乙辩称,原告诉称是事实,请求法院调解处理。

经审查,2005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用于金洞茶盘口电站建设,被告出具了借条给原告,约定月息为1分,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乙偿还原告何某借款130000元,其款在2012年2月8日一次付清,借款利息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不要求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承担,财产保全费13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何某

审判员周昌文

人民陪审员向飞

二O一二年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艺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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