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张璇,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文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戴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X区X路湘银小区X栋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文某、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戴某所有的座落在株洲市X区X街建宁购物公园财富中心X号房屋产权进行查封。王琴以自己所有的蒙迪欧牌湘x号小型轿车为马某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王琴自愿以自己所有的湘x号小型轿车为马某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为了防止担保财产转移,本院对该担保车辆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王琴所有的湘x号小型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肖金明
代理审判员刘雅玲
人民陪审员刘申芝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