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谭武,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男。
原告肖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
审判员李某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