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路,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赵美珍,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某。
上诉人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及原审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七日作出的(2011)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于2011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路,被上诉人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美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刘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中,刘某出具书面证明,所欠油款系其与案外人贺某的共同债务,与唐某无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唐某与刘某合作开办邵东至岳阳的物流公司并拖欠李某乙油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在审理本案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唐某,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1)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袁文革
审判员罗松
审判员肖碧兰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黄健屏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