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调解协议
时间:2012年5月4日
地点:株洲县法院民一庭
代理审判员:孙玲
书记员:曾旭华
原告:唐某
被告:李某乙
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乙双方自愿和好;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
被告:
审判员: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