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建筑工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湖南南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外人易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公司董事长,住湖南省株洲县X镇X路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与被告湖南南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豹实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宋雪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某鹰、人民陪审员刘申芝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某诉称:原告于2004年3月10日至2009年12月30日在被告南豹实业公司上班,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五年,工资底薪2600元每月,总计欠付四年工资尾款26000元,被告未付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26000元。
被告南豹实业公司辩称:欠付工资属实,请求法院组织调解。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1、合同期限五年,从2004年3月10日起至2009年12月30日止。2、乙方(马某)每月工作三十天,甲方(南豹实业公司)以货币形式每月30日支付乙方基本工资等各项福利待遇合计贰仟陆佰元每月。因被告资金周某困难,故未向原告支付全部工资,经双方结算,被告南豹实业公司共欠付原告工资款26000元。2010年8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到马某在2004年至2007年湖南工业大学投资工程及家具安装结算尾欠工资叁万壹仟伍佰元正(其中包括易某安工资叁仟伍佰元正,马某全贰仟元正)。2009年12月30前欠条均以(已)作废。立据人:易某。转据时间:2010.8.9.”该借条上盖有被告南豹实业公司的公章。至起诉时止,被告未偿付原告上述尾欠工资款26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本院通知案外人易某(被告南豹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调解,经本院主持三方调解,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南豹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在2012年3月1日前一次性偿付原告马某工资2.6万元,案外人易某自愿以其个人财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被告湖南南豹实业有限公司及案外人易某自愿共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宋雪峰
审判员李某鹰
人民陪审员刘申芝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