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宋雪峰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