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张某之父张某秋受被告朱某某雇请在塑料厂工作。2009年12月16日,在收购塑料旧品装车时张某秋受伤,因脑部伤情严重伤后7天死亡。张某秋死亡后在乡司法办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朱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7万元,在处理过程中支付了2万元,尚欠5万元,协议约定于201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并以朱某某在王竹街的房产作抵押担保,逾期不还或未全部还清,原告可以自行处理房屋。2010年12月31日,被告仅还款2万元,尚欠3万元,原告多次催款无果,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调解协议,尽快偿还欠款3万元及利息3000元。
被告朱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请求法院调解。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6日,原告张某之父张某秋受被告朱某某雇请在收购塑料旧品装车时受伤,张某秋因脑部伤情严重伤后7天死亡。经株洲县X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2月22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由朱某某赔偿张某7万元,当天支付了2万元,尚欠5万元,由朱某某出具欠条一张,并以朱某某在株洲县X村市场的两个门面(房产证号为:株房产证株洲县字第(略)号)作抵押担保,逾期不还或未全额还清欠款,原告可对门面自由处置。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具明:“欠条今欠到高坝村X组张某现金5万元整(50000)约定2010年12月30日前还清此款系处理张某之父张某秋赔偿欠款人:朱某某2009年12月22日(略)”。此后,双方未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2010年12月31日,被告还款2万元,尚欠原告3万元。原告多次催款无果,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调解协议,尽快偿还欠款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某偿还原告张某欠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00元,共计31000元,其中2011年12月16日前支付5000元,2012年1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2012年5月1日前支付剩余16000元;如未严格按期付清上述欠款,则朱某某应加付违约金5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被告朱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鹰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