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临澧县X组,住临澧县X镇X路X号。
被告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X路X号。
本院于2012年6月12日受理了原告刘x与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刘x与被告周x离婚;
二、婚生子周xx(X年X月X日出生)随被告周x生活至成年,其抚养费由被告周x承担;
三、原告刘x自愿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四、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偿还;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贺家政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惠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