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化市X区X路X号。
被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X路X号。
被告中国人民xxx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罗xx、中国人民xxx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xxx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罗xx所有的湘x重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罗xx所有的湘x重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匡召生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陈惠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