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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邓某乙、匡某与被上诉人宁某某、宁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匡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某某

委托代理人颜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上诉人邓某乙、匡某因与被上诉人宁某某、宁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2011)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邓某乙、匡某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某乙、匡某在本案二审期间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邓某乙、匡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12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625元,由上诉人邓某乙、匡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刘某腾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曾海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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