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
被告彭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彭某。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本案委托上海市X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某与被告彭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彭某随原告曾某共同生活,被告于2011年4月起每月给付彭某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至彭某18周岁止;
三、双方无财产纠葛;
四、离婚后,双方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卞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