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被告胡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胡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审某,原告徐某与被告胡某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胡某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徐某退股款人民币2万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7.5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1年4月11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某员金一
书记员张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