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甲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乙
上诉人唐某甲、周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某乙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1)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周某应唐某乙召集,在为唐某乙拆除房屋的义务帮工活动中受伤致二级伤残,诉请房屋按份共有人唐某甲、唐某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唐某甲、唐某乙是帮工活动中所拆除房屋的按份共有人以及唐某甲是被帮工人的事实不清,且对周某定残后的护理费、周某在本案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1)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刘子腾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曾海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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