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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陈某、佟某因与被申请人盘山县水利局生命权、健某、人身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亮,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盘山县水利局。住所地:盘锦市X区X街。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权,辽宁鑫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陈某、佟某因与被申请人盘山县水利局生命权、健某、人身权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盘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某、佟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振华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元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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