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X华,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曾用名李X),男,197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XX离婚一案,并依法由审判员郭罡进行了庭前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李X由被告抚养;婚生儿子李某由原告抚养;双方均对对方抚养的小孩有探视的权利和配合对方探视的义务;
三、婚姻存续期间添置的房屋及家中物品、牲某、人工厚朴林(约六亩)归被告所有;
四、原告经营商店的货物归原告所有,商店所负债务由原告清偿;
五、以原告名义开户的农商银行存款1300余元归原告所有;
六、原、被告各自使用的私用品归各自所有;
七、其余事项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罡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黄赣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