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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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李XX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X华,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曾用名李X),男,197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XX离婚一案,并依法由审判员郭罡进行了庭前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李X由被告抚养;婚生儿子李某由原告抚养;双方均对对方抚养的小孩有探视的权利和配合对方探视的义务;

三、婚姻存续期间添置的房屋及家中物品、牲某、人工厚朴林(约六亩)归被告所有;

四、原告经营商店的货物归原告所有,商店所负债务由原告清偿;

五、以原告名义开户的农商银行存款1300余元归原告所有;

六、原、被告各自使用的私用品归各自所有;

七、其余事项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罡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黄赣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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