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
被告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唐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某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单位负责人张和平。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X区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唐某甲、唐某乙、田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某因需要进一步核实本案的被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欧明辉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奉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