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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施某诉被告车某、合阳县鑫发汽车某输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永安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某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陈仕华,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合阳县人,司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

被告合阳县鑫发汽车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地址陕西省合阳县X街X号。

被告陕西省永安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某,总经理。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X街西段黄河宾馆X楼X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车某、合阳县鑫发汽车某输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永安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某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施某因需要进一步核实证据,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0元,减半收取466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审判长欧明辉

审判员张艳

人民陪审员袁文辉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奉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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