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骆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在校小学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骆某乙,系申请人之伯父。
申请人骆某甲要求宣告欧阳运翠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骆某甲诉称,申请人之母亲欧阳运翠于2007年1月16日失踪,已满二年,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
经查,欧阳运翠,女,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系申请人的母亲。于2007年1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2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欧阳运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欧阳运翠已下落不明二年,经申请人骆某甲申请,可以宣告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欧阳运翠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胡建国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