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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甲要求宣告李某玉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系申请人之叔父。

申请人刘某甲要求宣告李某玉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某甲诉称,申请人之母亲李某玉于1995年10月失踪,已满二年,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李某玉为失踪人。

经查,李某玉,女,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系申请人的母亲。于1995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3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某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玉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李某玉已下落不明二年,经申请人刘某甲申请,可以宣告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玉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胡建国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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