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种子公司。
申请再审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种子公司(以下简称省种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0日作出(2005)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省种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11月10日做出(2006)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该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省种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5)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元
代理审判员马涛
代理审判员袁春燕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范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