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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裕惠置业有限公司诉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裕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平利,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街X路南。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略)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略)职员,住(略)。

原告郑州裕惠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裕惠置业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5月25日,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位于郑州市X路西、书院街以北的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商住楼。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履行协议一份,与此同时,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与被告签署了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上述协议约定将2007年5月25日建设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原为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变更为原告郑州裕惠置业有限公司,原来发包人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的权利及义务由原告履行,合同中其它条款均保持不变。根据合同规定,该工程早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由被告按照国家规定向发包人即原告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并由原告组织有关单位验收。但被告拒不向原告提供完整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阻碍了原告的工程竣工验收,违反了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现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向原告交付位于郑州市X路西、书院街以北的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商住楼(现工程名称:紫域云庭A座商住楼)的完整竣工资料、验收报告、竣工图及所有图纸材料等,并在原告组织下进行竣工验收;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3月31日发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其中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原告请求被告交付竣工资料、验收报告、竣工图及所有图纸材料的诉讼请求,所涉及的建设施工合同预算价款3007.94万元。被告因此提出本院对本案的诉讼标的不具有管辖权。因本案的涉诉标的已超出本院的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裕惠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申茜

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张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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