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X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被告姚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原告姚XX与被告姚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XX诉称,其与被告于1990年10月结婚,1991年11月生育一女。婚后几年双方感情尚可,只为一些琐事争吵。2006年3月,其父亲重病期间,被告常为一些经济问题无理取闹,无事生非,殴打、辱骂原告,多次到原告父母家吵闹。且被告在原、被告共同购买的街面房房产证上写被告亲戚名字,原告发现后多次要求更改,被告予以拒绝,遂导致双方矛盾激化。自2007年分居期间,被告经常恐吓原告朋友、同事及亲戚,进行电话骚扰。2009年9月,其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未和好。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于2010年6月再次起诉,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轿车一辆以及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X室房屋中于2006年新建的部分。
被告姚XX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婚姻经过无异议,轿车系其在分居期间向案外人借款购买,与原告无关,原告要分割就要承担相应的债务;房屋系其父母申请建造,亦与原告无关。夫妻之间有矛盾很正常,感情并未破裂,女儿已经长大,故不同意离婚。
审理过程中,原告姚XX撤回分割轿车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恋爱后于1990年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1991年11月生育女儿姚X,2006年12月2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初原、被告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6年原告父亲生病期间,双方为经济问题发生争吵,矛盾激化。2007年2月,原、被告开始分居,2007年10月至2008年1、2月份期间,原、被告重新一起生活,之后双方矛盾再次激化后一直分居至今。2009年9月3日,原告起诉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0年6月30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故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本院的(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且双方分居已满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撤回分割轿车诉请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亦予以准许。对于原告要求分割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X室房屋中2006年新建部分的诉讼请求,该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房,涉及案外人权益,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姚XX与被告姚XX离婚;
二、驳回原告姚XX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利芳
书记员田亚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