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邓某乙、谢某与被执行人罗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邓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系被害人谢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系被害人谢某之女。

被执行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邓某乙、谢某与被执行人罗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罗某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邵阳县,为便于案件的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邓某乙、谢某与被执行人罗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指定邵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志军

审判员陈更强

审判员何芳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贾鉴青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