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慈利县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慈利县X村民,住(略)。
被告李某乙,又名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慈利县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慈利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2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向某与被告李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滕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3月31日签订《门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2011年3月-2012年3月31日),现合同已到期,由于原告与被告没有续签合同,要求收回门面,但遭到被告拒绝,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门面。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向某在2012年6月30日前自愿给被告李某乙补偿门面装修费5000元;
二、原告向某退还被告李某乙门面押金500元;
三、原告向某自愿放弃收取被告李某乙2012年3月底至6月30日的门面租金;
四、被告李某乙在2012年6月30日前给原告向某无条件腾出并返还位于慈利大世界步行城C栋X-X号门面一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滕勇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卓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