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女,197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X麟,湖南省又一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男,196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X仙,男,195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江西省。(系被告的亲哥,小时为他人抱养)。
本院于二0一二年七月四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诉被告黄XX离婚一案,并依法由审判员郭罡进行了庭前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收养女孩黄X婷由被告黄XX抚养;(小孩年满十八周岁前原告应支付的抚养费见协议第三条)
三、房某、家电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应得部分抵作女儿黄X婷年满十八周岁前原告应付的抚养费。
四、被告所负债务自行清偿;
五、原、被告各自使用的私用品归各自所有;
六、其余事项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罡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黄赣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