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某某、毛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韶山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男,汉族,韶山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尹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

被执行人毛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系尹某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某某、毛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07年8月9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7)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于2009年12月分三次共履行了6000元。本次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交纳了5000元到法院,其余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7)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某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曹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