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韶山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男,汉族,韶山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尹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
被执行人毛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系尹某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某某、毛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07年8月9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7)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于2009年12月分三次共履行了6000元。本次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交纳了5000元到法院,其余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7)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某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曹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