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黄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6日受理后,原告黄某于2012年6月2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吴某良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谢